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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后向老板索赔,老板是否担责

作者:王庆庆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23 浏览量:0

2020年刘某跟随赵某从事物流业务,在赵某门口停车等待过程中,因前方车辆卸货阻碍刘某车辆进入,刘某心急回家,未告知前方车辆车主就擅自挪动,造成正在车上卸货的车主摔倒,造成脑部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刘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刑事立案,刘某经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40万元,赔偿后,法院判决刘某缓刑,刘某遂以跟随赵某和其丈夫工作,在工作过程中造成的他人死亡,赵某和其丈夫作为老板,应承担共同承担责任,需要刘某承担28万。

律师作为被告,从雇主的主体资格、刘某主张的索赔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刘某挪车行为是否属于雇佣活动的范围、刘某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等方面发表了意见,最终一、二审法院均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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