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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死亡案件,成功辩护至缓刑

作者:王庆庆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16 浏览量:0

怀远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怀刑初字第00183号

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2015年1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30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王庆庆律师。

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5)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

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2日14时55分许,被告人姚某驾驶雪佛兰轿车,沿G206线自北向南行至怀远县区境内860km+160m处,超越前方同向曹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时与之相挂撞,造成曹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姚某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起诉认为,被告人姚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姚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适用法律均无异议。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姚某归案后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并与死者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死者亲属的谅解,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姚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2日14时55分许,被告人姚某驾驶雪佛兰轿车,沿G206线自北向南行至怀远县某区境内860km+160m处,超越前方同向曹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时与之相挂撞,造成曹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姚某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5年1月27日,被告人姚某与死者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姚某共赔偿死者亲属关于死者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250000元(含保险公司赔偿款118490.33元),取得了死者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魏某、曹某均的证言、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怀公交认字(2015)第000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徽大禹司鉴司法鉴定所(2015)毒检字第037号检验报告书、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皖天正司鉴(2015)痕迹鉴字第54号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怀远县公安局(怀)公(尸检)鉴(法)字(2015)06号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报告、蚌埠市公安局110接警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车辆检验记录、抽血照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尸体照片、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车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0642号民事判决书、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怀远县人民法院收据、谅解书、到案经过、户口簿、身份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姚某归案后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并与死者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死者亲属的谅解,有从轻处罚情节及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对被告人姚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辩护人以此为由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姚某从轻处罚和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沈洪金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宫晶洁

 

法院诫勉语:姚某你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影响。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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